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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5, 2024 21:34:29 GMT -6
套原则和规范,无论是来自程序法还是特别法,允许将涉及健康权的任何方面从其准备行为、预防性保护和直到执行案件判决中的决定,包括有关其处理的程序争议的任何方面。 卫生程序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分支,也不与一般程序法相混淆。在现实中,它是程序法制度的投射,它因健康主体的特殊性而被特殊化。因此,通常描述管辖机构和当事人在适用于健康纠纷时必须遵循的程序和步骤的规则经过了规范过程,获得了某些特殊性,使其在操作上有别于普通操作,尽管保留了其程序本质。[1] 正如洛伦泽蒂所言:“关于基本权利可操作性的辩论必须在不同的基础上重新构建:所有基本权利都是可操作的”,而不仅仅是宣言,因此“要分析的问题是权利的内容,特别是权利的内容”。 如果它允许所有者直接或间接享受。[2] 这就是为什么在健康权的过程中,不会争论案件中的人是否拥有这样的权利,因为它是每个人都拥有的基本性质之一,而是在实践中确定,某些利益、临床和主题表、其可执行性以及必须或不得履行的方式。[3] 差异化程序保护 它涉及自治程序的概念,具有自己的灵活规则,法官有权下令辩论并发布紧急 垃圾邮件数据 决议,其起源取决于司法权的敏感性或司法的紧迫性。保护,无论是通过保留还是创新,从而避免不可挽回的法律伤害。[4] 它意味着,就行为者而言,对通用部分进行特殊和区别对待,这种情况通常会导致承认广泛的积极地位,是有效司法保护的宪法保障的特殊体现。 因此,代理法官有责任消除任何妨碍司法活动的不合理障碍,并确保提供司法服务时的有效性:消除冲突并维持或维持恢复破碎的和平。[5] . 除其他方面外,这种保护体现在法官必须行使监督和控制职能,以保护法律制度想要优先保护的人;为此,必须对规则进行广义解释,有利于保护性解决方案,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以在程序方向、证据处理、预防措施等方面实现保护目的。执行失败。与普通流程中的常见分辨率不同的分辨率。情况的紧迫性和值得保留的法律情况的内容是评估和通过此类决定的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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